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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經營方向調整,我被公司要求調崗,并簽訂了新的書面勞動合同。報到后,我由于得知新崗位具有職業危害而拒絕上崗。而公司以我已經同意在先,且基于新崗位收入高、待遇好已經給予我適當補償為由,堅持認為我必須遵從。請問: 公司的理由成立嗎?
讀者 饒薇薇
饒薇薇讀者:
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,即你有權拒絕調崗。
一方面,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。《職業病防治法》第34條第1、2款規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,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、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,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,不得隱瞞或者欺騙。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,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,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,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,并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。”《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》第18條也有相同的內容。即勞動者對存在職業危害的工作崗位、工作內容享有知情權,用人單位也有告知勞動者的法定職責。公司在調整工作崗位、變更勞動合同之前,沒有向你告知新崗位存在具有職業危害,你直到報名后才自行知道,意味著公司之舉與之相違。另一方面,你有權拒絕調崗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26條第(三)項規定,“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”勞動合同無效,正因為你與公司變更后的勞動合同與之吻合,決定了其從一開始便對你沒有任何法律約束力。《職業病防治法》第34條第3款也指出: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,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,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。”即你有權拒絕在新崗位上班,且公司不得據此解除的勞動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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