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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調崗、調薪、待崗“逼迫辭職”
為將不愿意離職的員工“攆走”,而又不至于承擔法律責任,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會采用調崗、調薪、待崗等手段,逼迫員工因不堪忍受而“主動請辭”。其實,員工對此有權拒絕!
1借調崗逼員工辭職
案例
姚女士與一家公司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履行1年后,公司領導基于需要將姚女士的會計崗位調換給自己的親戚,而姚女士又拒絕離職,遂使出了“殺手锏”:以生產一線人手短缺、急需增加人手為由,將姚女士調崗到既臟又累、與原有工作毫不相干的車間上班。姚女士當然明白,公司只不過是想變相將她“攆走”。她有權拒絕如此調崗嗎?
說法
姚女士有權拒絕調崗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29條、第35條分別規定: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,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。”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,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。變更勞動合同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。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。”即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受法律保護,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,全面、如實地履行義務、行使權利。而勞動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之一,一旦確定,未經雙方協商,不得擅自改變。公司為了一己之私,利用職權單方變相將姚女士“攆走”,明顯與之相違。
2借調薪逼員工辭職
案例
由于對市場需求判斷失誤,一家公司因產品庫存嚴重,而決定縮減人員。為逃避責任,逼迫員工自行走人,公司推出了工資調整方案:全體員工每月只發一半工資,另一半納入年終考核;年終考核合格者,可以得到全部工資,反之則不予發放。同時還“量身定做”了讓多數人無法完成的考核方案。大家明白這實質上就是“逐客令”。那么,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公司的工資調整方案嗎?
說法
員工對公司的工資調整方案有權說不。
一方面,《勞動法》第50條規定:“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。”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7條也指出:“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。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,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,實行周、日、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、日、小時支付工資。”而公司的工資調整方案不僅與之相違,也與合同約定相悖。另一方面,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8條、第46條、第85條之規定,針對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,勞動者有權辭職并索要經濟補償,也可以要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支付并加付賠償金。本案員工自然也不例外。
3借待崗逼員工辭職
案例
一家公司因虧損嚴重、經營難以為繼,而需要解聘大部分員工。為逃避承擔各種補償及賠償金,公司發布通知稱:除管理、財務、銷售人員外,其他員工一律回家待崗,上班時間另行通知;員工在待崗期間不享受工資待遇。許多員工知道自己根本不可能收到上班通知,公司的真正用意在于逼自己“主動辭職”。對拒絕辭職的員工,公司真的可以拒付工資嗎?
說法
公司對待崗員工也必須支付工資。《勞動法》第50條規定:“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。”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》第12條也指出:“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、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,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。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,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,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;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,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 ”與之對應,公司基于虧損嚴重、經營難以為繼,企圖通知待崗、拒發工資逼員工“主動辭職”是不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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