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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本市某公司的員工,因生育二孩向公司申請98天的產假,公司批準同意。在產假休到第96天時,我又依據山西省有關延長女職工產假的規定向公司申請60天的延長產假,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,并要求我按時返崗。我認為自己有權再休60天的產假,因此就未返崗。不料,半個月后,公司竟然以我曠工多日、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,通知我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,讓我盡快辦理離職手續。請問,公司解雇我的決定合法嗎?我該怎么辦?
讀者 張芮
張芮讀者:
我國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》第7條第1款規定:“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,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;難產的,增加產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個嬰兒,增加產假15天。”《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第25條規定:“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;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,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,獎勵延長產假60日,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。婚假、產假、護理假期間,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。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且子女不滿3周歲的,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分別給予每年15日的育兒假。育兒假期間,可以享受與在崗人員同等的待遇……”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2條第4項規定,女職工在孕期、產期、哺乳期的,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、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。就是說,對處于“三期”的女職工不得預告辭退或經濟性裁員。
本案中,你在休完國家規定的98天產假后,有權向公司提出再休60天的延長產假,公司應當同意。而公司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時,你仍處于法定延長產假期內。因此,公司以你曠工違紀為由決定解除勞動合同,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,其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48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,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,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;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,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。”據此,你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,也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給相當于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。如果公司拒絕的話,你應及時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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